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立法的目的不
是赋予消费者特权也不是损害供应商而是为法律关系带来实质上的平等。这样就可以避免带有任意性且与人文科学的独特性和可变性不相容的概括。如今在计算机时代电子商务已经出现。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公司网站促销链接通过直接邮寄到消费者电子邮件的广告等方式提供和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因此每次通过互联网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都被视为激进营销?所有在线购买是否都享有撤销权?供应商的实体机构中是否也存在积极的营销技巧?有必要了解悔改权的比率法律防止侵略性营销以及立即接触产品以检查其是否满足需求和期望的可能性——以便机会法律不限制该研究所对网络法新现实的进化解释。本条没有范围拒绝悔改权这一巴西法律制度的相关成就只 希腊电报号码数据 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现实而调整其比例防止消费者继续滥用悔改权第条的。电子商务艺术。第条将悔改权与供应商实体机构之外的消费行为联系起来假设将进行积极的营销并且无法立即接触预期的美好生活。事实证明互联网消费的奇点不能被视为激进营销的结果。相反消费者是导航到供应商的虚拟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人包括可以使用最大的研究工具以及有关最多种类型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信息。说消费者被怂恿仓促或轻率地消费这种说法是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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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页面的非个性化打开和关闭完全由消费者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在舒适的家中浏览不受个人压力的影响。换句话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访问虚拟场所的消费者与前往实体场所的消费者处于相同的情况。通过网站或在实体店购买或书籍实体或数字有什么不同吗?在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都可以充分了解产品的基本特征和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更快地比较价格和产品。没有激进的营销也不可能声称产品不符合预期因为无论书籍或的质量如何消费者都完全了解他们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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