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进口运费和国内出口运费
多·萨巴格教授说:“类比。采用相似性的类比方法。在税法领域,只能存在类比的可能性,或者“在正式税法领域的类比”或“在正式或程序税法领域的类比”,也就是说,永远不会与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相关。纳税义务的要素、法律的征税组成部分。事实上,如果案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体系中也有明文规定,对于类似案件,所采用的综合手段就是类比”(税法手册:SaraivaJur,第12版, 2020 年,第 834 页)。 这里,在包含在生产成本中的进口投入品的国内运费值和包含在出口收入的销售价格中的用于出口的产品的国内运费值之间使用了目的地相似度的类比方法。因此,在商业业务范围内,这些成本和销售价值的影响是类似的,显然,有必要考虑非累积制度下贷方和借方价值之间相同的税收优惠PIS 和 Cofins 向该公司适度出口。佩德罗·弗朗萨/参议院通讯社佩德罗·弗朗萨/参议院通讯社 目前,根据《宪法》第 149 条第 2 款第 I 款,PIS 和 Cofins 捐款的免税权必须解释为与国家公路运输货运价值相关的间接出口收入,最高到出口产品的出发点, 由一家适度 手机号码列表 出口的国内公司签订合同,具体取决于出口业务。这种内部货运收入的间接出口是基于税务上诉委员会 (Carf) 税务行政判决中给出的解释的类比,该判决在 日会议第 3301-008.948 号裁决中,案件编号为号裁决日开庭,案件编号 。 应该指出的是,在这个问题上,货运承包商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出口公司,也就是说,它不是主要出口的法人实体(第 10,865/2004 号法律第 40 条)。 在 Carf 的管理范围内,在第 3301-008.948 号和第 3302-012.936 号裁决中,他们表示,进口投入品的内部运费支出与海关费用密切相关,因为它们基本上是指从中国进口投入品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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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领土的入境点,从边境、港口或海关机场到进口法人实体的设立,该实体位于海关区之外,因此位于国家领土内。因此,内部运费是来自国家承运人的运费,因此,在从进入国家领土的地点到收购方成立的投入品运输过程中,支付给在巴西领土上注册的法人实体的运费属于以下假设:生产成本,因为此类支出是工业企业最终确定的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此类成本已纳入生产过程。 此外,Carf的同一项裁决还指出,必须建立根本性的差异,这不是关于进口投入的成本,而是关于在国家领土内将其从进入国家领土的点运输到目的地的支出。进口商的设立,可以是仓库、仓库甚至公司自己的设立,即此类运输合同的运费,它将整合获取投入的成本,以及进口所产生的海关费用以及此类输入的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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